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2-10-18 10:05      浏览次数:1

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1118日。如对《实施意见》有修改意见,请在截止时间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岳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并请注明修改理由,以及意见提出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

 

传真:0730-8665136   电子邮箱:619388393@qq.com

附件:《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岳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0221018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湘建保〔2022〕2号)等文件精神,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一)科学确定目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坚持供需匹配,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目标、建设标准和供应对象。

(二)明确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面积标准,不设收入线门槛,主要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租赁住房。

(三)多方参与供给。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改建、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可将闲置的棚改安置房、公租房、经适房等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强化部门责任。市、县市区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住建、发改、财政、资规、人民银行、税务、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组成,各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指导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申报、项目管理和监测评价工作。发改部门负责指导项目立项审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落实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指导专项债券和企业债券项目申报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中央财政资金申报及绩效评价、专项债券发行等工作,指导各地统筹资金支持政策、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会同税务部门落实税费减免政策。资规部门负责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落实用地和规划等相关政策。人民银行、银保局、证监局负责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支持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别指导各地做好相关工作。

二、筹集方式

(一)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二)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25%,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建设。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或土地,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盘活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鼓励开发企业将存量商品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支持住房租赁专业机构归集市场存量闲置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规范住房租赁市场。

(五)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

三、规划及项目认定

(一)计划申报与建设管理

1、计划申报。市、县市区住建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编制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2、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集中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小区内的配套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应当与住宅单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竣工验收。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应合理确定单户面积和各类户型的比例,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3、安全责任。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对其开发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

(二)项目认定书申请和受理

1、利用住宅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后,持相关材料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项目认定书:(1)书面申请;(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3)实施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2、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满足条件:(1)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2)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3)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开发建设单位持以下材料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项目认定书:(1)书面申请;(2)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委托实施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3)实施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4)项目建设方案(附相关图纸);(5)运营方案;(6)需求调查报告;(7)其他需要提供的用地、规划、建设等材料。

3、利用闲置住宅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满足条件:(1)依法取得土地且建设手续齐全的合法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质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2)建设单位应为房屋产权人或受房屋产权人委托的实施单位(含受委托代理的整体运营承租人等);(3)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原则上不得少于 30 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 1200 平方米;(4)应确保房屋质量安全,具备相应的卫生、通风等条件,符合给排水、供电等相关要求。

开发建设单位持以下材料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项目认定书:(1)书面申请;(2)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委托实施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3)实施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4)房屋安全检测报告;(5)项目改建方案(附相关图纸);(6)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7)运营方案;(8)需求调查报告;(9)其他需要提供的用地、规划、建设等材料。

4、已建成投入运营、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的项目,产权单位(运营单位)应持以下材料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项目认定书:(1)书面申请;(2)产权单位和运营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3)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4)运营管理方案;(5)其他证明材料。

(三)联合审查及认定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实地查看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批次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主管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根据项目所在地区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承载力以及项目安全等方面充分评估和审核,出具审查意见,审定发放项目认定书,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改造和盘活闲置住房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列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计划、拟开工建设或正在开工建设、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的项目,都应发放项目认定书予以认定。

 

四、项目运营

保障性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具体实施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租赁运营企业可持续、租户可负担的原则,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80%执行。租金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运营期满或因征收拆除以及不可抗力灭失的,产权单位可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由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按权限报市、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分类处置,并注销项目认定书。

五、支持政策

(一)落实税费等支持政策。积极争取通过中央现有资金渠道,持续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资金支持。综合利用税费手段,加大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三)完善金融政策配套。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

(四)公共服务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及住户的社会管理,纳入所在地社区综合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社区,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

六、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本地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管理,并与省级租赁平台进行数据对接。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认定、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房保障诚信管理制度,完善失信惩戒机制。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