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对象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各市州要针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同的筹集建设方式,分类确定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申请审核工作流程等管理要求。
二、确定发展重点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和岳阳市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要根据常住人口规模、人口流入分布、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和交通等条件,结合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情况,坚持供需匹配,从实际出发,因城施策,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等多种方式,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支持产业园区配套建设,促进产业园区发展,实现职住平衡。其他城市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进行改建,以及在产业园区配套建设,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发展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其他未列入重点发展城市的,可根据当地人口规模、产业发展和实际需求等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为重点发展城市。
三、科学制定目标
各市州要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需求调查,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各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及项目,应按程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相关部门汇总审核,再按要求上报纳入国家和省的计划,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四、积极筹集房源
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可将闲置的棚改安置房、公租房、经适房等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在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五、落实支持政策
各市州要落实国办发〔2021〕22号文件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税费和金融等支持政策,重点明确本地区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用地、企事业单位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流程和工作要求,并将相关支持政策、操作办法及拟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区域向社会公布。 要对现有各类政策支持租赁住房进行梳理,符合规定的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市州人民政府牵头构建快速审批流程和联审机制,对审查通过的项目,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凭项目认定书落实相关税收、民用水电气价格等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积极申报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债券,支持各地统筹相关专项资金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六、确保住房质量安全和合理配套
强化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严格把握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条件。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前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保证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存量房屋,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设计、施工及验收等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要求执行。要配套齐全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水、电、气、路、信等城市基础设施。要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满足日常生活所需。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要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小区安保、清洁和维修养护,打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居住环境。
七、培育规范市场
支持专业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其探索形成规范、健康、可持续的经营模式。各地要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金实施监控指导,定期公开周边市场租金参考价。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八、加强监督管理
各市州要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全省统一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管理。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认定、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整体转让的,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性质、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变。承租对象不得将保障性租赁住房转租转借和改变租住用途。承租对象取得当地其他产权型住房的,应及时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九、强化部门协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牵头协调推进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指导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申报、项目管理和监测评价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项目立项审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落实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指导专项债券和企业债券项目申报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做好中央财政资金申报及绩效评价、专项债券发行等工作,指导各地统筹资金支持政策、 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会同省税务局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落实用地和规划等相关政策。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湖南证监局负责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支持工作。省直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别指导各地做好相关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分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十、开展监测评价
市州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负主体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监测评价办法,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等单位对市州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监测评价。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继续纳入省人民政府真抓实干督查激励范围。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