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房管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进一步管好、用好我市城市直管公房,更好地为城市建设和城市人民生活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直管公房系指:
(一)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租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非住宅用房(如生产、营业、仓库、办公用房等)和住宅用房。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统一管理的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使用的公房。
(三)由国家和地方财政专项投资统建的住宅及与之配套的非住宅用房。
(四)按照有关规定由房管机关接管和代管的房屋。
第三条 城市填管公房的分配、调整、出租和管理权统属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租用城市直管公房,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承租者对租用的公房及其设备,必须爱护和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开窗设门,损坏房屋结构。如人为损坏,由承租者负责修复或赔偿。若因生活、生产、营业需要改装修饰、间墙或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时,必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但所需费用、材料均由承租者自理。退租时无偿移交给房地产管理部门。
第六条 承租者租用的公房,不准转租、转让、分租、调换。如无特殊情况,住宅用房,闲置超过三个月或使用不合理,非住宅用房闲置二个月或使用不合理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另行出租。
第七条 因城市建设,调整生产、生活布局,落实私房政策或其他特殊需要,或经鉴定属于危房必须拆除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权对被租用的直管公房另行调整安排或终止租约,承租者必须服从,并且在限期内搬迁,不得拖延。
第八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的公房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并经物价部门审核。但对新开发的临街营业生产用房的租金,可以按拆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税金、利息和利润等项计算,并可按所处地段、用途不同,由双方面议,随行就市。
第九条 凡单位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用地范围内,需要拆除公房的,必须申报房地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好手续,方可拆除。属就地定各自的房屋产权范围,除特殊情况以外,单位投资建造的公房部分,有优先承租权,但只限本单位使用。
第二章 租用调整
第十条 住房的租用调整原则是:照顾城市无力建房的危房户、无房户和严重拥护户。凡迁居单位宿舍的住户,租用的公房的一律退交房地产管理部门,承租者不准继续占用或转让。
第十一条 为有利生产,职工、居民就近居住,房地产管理部门可根据住房的要求,对住房进行适当的调整或对换。
第十二条 非住宅用房的出租原则:主要解决发展第三产业的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的无建房能力的个体户,作为营业、生产用房。改造的临街房屋,应优先出租给商业服务业,以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
常驻岳阳市从事贸易的外地单位或个人,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可租用公房。
第十三条 承租者因机构搬迁、合并或撤销不再用房时,必须将所租用的公房退交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准自行处理。如需变更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户、营业招牌等,承租者应在变更后十天之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租金缴纳
第十四条 非住宅用房的租约一年一订,住宅用房租约三年一订,承租单位或个人,承租期满后仍需继续租用的,应在承租期满前一个月,带原《租赁契约》向所在区域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继续租用公房的申请。如承租者在租期内未违反房地产管理规定,应准予继租承租期满后,承租者未办理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未批准办理继租契约,应按期搬出。第十五条 承租单位或住房必须按月交纳租金。属单位承租的公房租金,由开户银行托收;其余承租者的租金一律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所指定的收费处及时主动交纳。不论单位或个人的房屋租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付或拖欠。
第十六条 凡个体营业者租用非住宅用房,必须预付一个季度的租金。租用住宅用房,视其房屋质量的好坏及面积大小,须先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方可办理租赁手续。
第四章 修缮养护
第十七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直管公房,应加强维修养护。建立健全维修责任制,逐步提高房屋完好率。
第十八条 租用公房的修缮养护,属下列情况,由承租者自理:
(一)因业务需要的改装、加固、美化、油漆。
(二)因业务需要安装水电设备及其它装饰。
(三)营业用户主的牌楼、招牌等结构的安装、修理。
(四)因租户故意或过失所造成房屋及附属物损坏或遗失的修复、添置。
(五)水表、电表、水龙头的修配与更换。
(六)素土地面改为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
第五章 处罚
第十九条 凡利用公房进行投机倒把、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等非法活动,并从中牟取私利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有关部门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凡在本市区范围内利用私房高价出租而居住公房者,其公房租金按私房也租金按私自房出租单价收取,直至收回公房。
第二十一条 因调整生产、生活布局、落实私房政策或其他特殊需要,承租者必须服从调整、安排,按期搬出。拒不搬出者,住宅每平方米每天处收罚款0.2元;非住宅每平方米每天收处罚款1元,直到收回公房为止。
第二十二条 强占公房,经批评教育,拒不退出者,从强占之日起,住宅每平方米每天处罚款0.2元;非住宅每平方米每天收罚款2元。直至采取强制措施令其退出,或诉请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承租者擅自将公房转租、转让、转借、分租或变相转租、转借以及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公房。并从改变之日起,住宅每平方米收罚款0.2元;非住宅每平方米每天处收罚款1元,直至收回公房为止。
第二十四条 私自拆除、改建、打洞、开窗设门、间墙者,除责仅恢复原状外,住宅处以20-100元的罚款;非住宅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私自靠近公房搭棚、盖房、建围墙等,应予自行拆除。拒不拆除者,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予强行拆除。
第二十六条 承租者拖欠租金,超过三个月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追回所欠租金,并收回公房,另行出租。
第二十七条 承租者违反《租赁契约》等规定,致使公房受破坏、倒塌、发生火灾、爆炸或造成环境污染等,一切损失由承租者负责。
第二十八条 承租者如变更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号、营业招牌时,应在变更后的十天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每超一天罚款20元。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房管政策、法令,无理取闹,侮辱、围攻、殴打房管工作人员的,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规定加收的房租处罚款、滞纳金、赔偿费、违约金,应由个人交纳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通知承租人所在工作单位在其工资中扣交。应由单位交纳的,通知银行在其帐户内转账扣交。
第三十一条 罚没款全额上缴财政,办案所需费用,由财政审核拨付。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形码在目前城市住房紧张的情况下,每户住房只许按国家标准住一套。如超过标准者,应立即即还,拒不退还者,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强制其退出。人少住房面积过大的住户,必须服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调整,不服从者,其房租按拆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利息、税金、利润六项因素计算。
第三十三条 公房周围的空坪隙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违章搭建、乱堆物件。不准在公房周围二公尺以内挖沟掘坑。不准就公房墙身搭建私房。 第三十四条 各县对直管公房的管理可参照此办法执行,也可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制定自己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三十六条 《租赁契约》的制订,由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本办法统一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我市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